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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8 14:16:03 【阅读次数:1710 】

摘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9〕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日

 

四川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遥感影像获取、加工处理、应用服务的统筹管理,促进遥感影像资源共享,提升使用效率,集约高效用好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是指需使用财政资金获取与处理的遥感影像,主要包括卫星遥感影像和航空遥感影像,以及采用测绘遥感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遥感影像图。 

  第三条 各市(州)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事权划分将应当由本级政府承担的遥感影像获取与处理所必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遥感影像统筹专项投入机制,促进高效利用。 

  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指导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开展遥感影像统筹管理。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遥感影像应当纳入省级遥感影像统筹年度计划: 

  (一)优于1米分辨率覆盖全省的卫星遥感影像; 

  (二)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的具有多用途、通用性的其他遥感影像。 

  第六条 下列遥感影像应当纳入市(州)级遥感影像统筹年度计划: 

  (一)覆盖市(州)城市建成区、规划区的航空遥感影像; 

  (二)市(州)相关部门(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的具有多用途、通用性的其他遥感影像。 

  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省直相关部门(单位)遥感影像年度需求,编制省级遥感影像统筹年度计划,开展省级遥感影像统筹立项申报工作。 

  第八条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市(州)相关部门(单位)遥感影像年度需求,编制市(州)级遥感影像统筹年度计划,开展本级遥感影像统筹立项申报工作。 

  第九条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前,应当征求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成果,避免重复投入。 

  第十条 省、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遥感影像统筹年度计划实施,按照事权划分,开展遥感影像获取、加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于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所需的遥感影像应当优先安排获取。 

  第十二条 遥感影像加工处理后方可提供使用,加工处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省、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遥感影像统筹成果的管理和应用服务工作,建设和维护本级遥感影像数据库,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遥感影像数据资源,搭建本级遥感影像统筹服务平台,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遥感影像数据和应用服务。 

  第十四条 省级遥感影像统筹服务平台与市(州)级遥感影像统筹服务平台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交换共享。 

  第十五条 遥感影像统筹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监测评价、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前期工作和全国性普查调查等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遥感影像按照《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办理,遥感影像应用服务通过本级遥感影像统筹服务平台提供。用于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遥感影像,应当优先提供使用。 

  第十七条 遥感影像统筹成果不能满足需求的,省、市(州)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可自行采购并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或单独申报由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采购。 

  第十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遥感影像统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